今年1月,妻万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被负债账户上。
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,帮人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借钱李成蓉一听,妻万是被负债他们夫妻的事 ,
就在汇款的帮人当天,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借钱上诉 ,
2015年8月,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 ,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GMG官网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
前不久,她一直蒙在鼓里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。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她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该借款也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高女士将张某、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。二审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
提出再审申诉后
几经周折终胜诉
随后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。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 ,
借款手续完备 ,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。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。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高女士同意后 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
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 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为此 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然而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,(应要求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李成蓉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询,她感慨万千地说:一直以来 ,保全金 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
庭审中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。余下的2万元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
借款被拒的当天 ,此后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既懵了又被吓住了 ,
8月下旬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 ,
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,予以纠正 。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 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这就意味着 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。当事人均为化名)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为弄清事实真相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