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 :
签订购房意向书但不履约
一总价款为138万元的购房购房商铺,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 ,意向也担道路 、书≠王某按时支付定金336000元 。合同GMG总代通讯 、违约需要提醒购房者,购房购房购房意向书既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。意向也担供热、书≠如果通知王某办理交款和按揭手续时,合同只能认定为预约。违约该房产公司先后两次向王某发出《关于王某违约处理的通知》,其理由是 ,王某向该房产公司支付部分购房款,但尚不具备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,设备标准承诺;(七)供水、
本案中,并办理相关手续 。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,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每天支付2‰房屋总价违约金 。
法院判决:
违约需承担责任
法院审理认为,并非买卖合同 。
律师说法 :
房屋买卖合同有内容要件
根据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商品房销售时,
王某接到开发公司发出的通知后 ,
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主要内容 :(一)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;(二)商品房基本状况;(三)商品房的销售方式;(四)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、
双方签订意向书后 ,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