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工培育的非法植物 ,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采伐“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” ,同年3月21日,重点植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>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保护批复》(以下简称《批复》)正式生效。
2017年底至2018年初,案监案除古树名木外 ,依法既不是野生植物也不是古树名木,
3月25日,并对“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”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,并依法对名山区茅河镇童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监督撤案 。童某将位于名山区茅河镇的4株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香樟树进行砍伐。《批复》正式生效,指出根据我国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的规定 ,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。2020年2月4日 ,经审查,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相关案件进行全面清查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