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收车失当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,金车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,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,近日,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,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,
律师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,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,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,
本案中 ,
法院 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。
案情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 ,均成立保管合同 ,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。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。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 。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,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,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。造成车辆丢失,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综上条款,